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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部门创新中政府的元治理职能
顾昕, 赵琦
在政府创新或公共部门创新中,政府行使元治理职能是不可或缺的。根据协作−互动治理理论,政府在一般公共治理中行使四种基础性元治理职能,包括制度设计、框架确立、过程管理和决策主导。面对风险性和不确定性,政府在推动公共创新中需要特别关注三大特殊目标,包括(1)引入不同背景、资源和观点的参与者;(2)引导多方行动者接受创造性破坏,鼓励他们投入资源并承担创新风险;以及(3)支持公共创新的跨界扩散和传播,进一步实现其公共价值。因此,在公共创新中,政府必须采取六种互补型的元治理行动,包括建立框架、确立愿景、管理互动、资源动员、直接参与和对外联络。中国政府的党建引领、政府主导、一核多元的社会治理理念以及政府创新实践,为公共创新理论前沿的探索提供了丰富的素材。
关键词: 元治理, 公共创新, 协作式创新, 社会治理